投資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投資收支管理要點
107年4月30日本校106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對校務發展之效益,依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暨本校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本校投資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投資取得收益收支、保管及運用,以協助充實校務基金,增進教育績效為目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投資取得之收益,係指以本校校務基金投資下列項目所取得之收益: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四、為增加本校投資取得之收益,應設置投資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及人員協助評估投資規劃及投資決策之可行性。
本小組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並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本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五、本小組置委員5至11人,任期2年,期滿得續任之,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指定副校長一人並擔任召集人、財務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
(二)推薦委員:由校長遴聘校內外具投資理財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之。
除校外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外,其餘小組委員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不得對外洩漏所知悉之內容,於審議與自身利益有關之投資事宜時,應自行迴避。
六、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辦理年度投資規劃,應於年度之初擬訂投資計畫,包括市場評估、資產配置、投資組合及發生短絀時之填補方式等,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應定期將投資盈虧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八、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二款投資事項,由本小組視公民營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規劃執行之,小組未召開會議期間,為有效率運用校務基金,授權小組執行秘書,得視資金需求情況,專案簽核後將資金轉存定存,俟小組開會時再行追認核備。
九、校務基金投資取得之收益,應全數納入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